藏品征集是博物馆根据其性质、特点的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有目的地不断补充文物或标本的基本业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和宣传教育的职能,扩充博物馆藏品的总量和质量,尽快将更丰富和精美的文物展示给全市人民,现制订《淮北市文物征集办法》。
第一章、藏品征集的原则
第一条 淮北市博物馆征集文物适用以下原则:
1、有明确的目的性。从博物馆的性质出发;从保护国家科学文化财富出发;从陈列的需要出发。
2、逐步建立完整的藏品体系。
3、有科学的计划性。馆藏品现状的调查;陈列和研究需要的调查;征集来源的调查等。
4、加强预见性。
第二章、 文物征集范围
第二条 隋唐大运河出土的各窑口陶瓷器。
第三条 汉代各类文物。
第三条 近现代书画。
第四条 各类其它杂项及工艺品。
第五条 反映本地区民俗文化的文物资料。
第六条 反映本地区历代名人的文物及资料。
第七条 反映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资料。
第八条 其他需要征集的文物及标本。
第三章 文物征集形式
第九条 对于所征集文物,本馆通常采取无偿捐赠、有偿出让等形式,尤其欢迎收藏部门或收藏家个人向博物馆无偿捐赠。
对无偿捐赠者将颁发捐赠证书、奖状,并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对于持有人有经济要求者,本馆将根据相应的文物市场价值协商购买。
第四章 征集资金管理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设立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市博物馆征集文物藏品。
第十一条 文物征集资金只用于支付文物本身所需收购价格,博物馆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文物征集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市财政、文化、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在业务管理上,由市财政局、文旅体局每年对所征集文物的质量和征集的方向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审核、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市博物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文物,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文物征集程序
第十四条 为规范文物征集程序,由市博物馆和所聘专家组成文物鉴定、评估组,对所征文物的必要性和价值进行估算。
第十五条 文物征集人员在进行文物征集前,应摸排文物征集线索,将文物的器形、时代、来源、影像、完残程度及持有人的经济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文物征集组;在形成文物鉴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经批准后方予征集。
第十六条 文物征集时应有不少于全体专家的80%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对所征集的文物应立即登记造册,并附带收藏过程、背景说明等相关资料和记录,并及时交保管部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十七条 文物征集人员在支付征集费用时,应由文物出让人填写《文物出让单》,标注文物出让价格。《文物出让单》经文物征集组组长签字后,在淮北市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中核报。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有偿收购的实施办法按《淮北市博物馆文物藏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交换、调拨、移交入馆文物,由文物搜集人员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规定办理文物入馆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文物搜集人员个人不得从事文物收藏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搜集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收购文物的;
(二)文物搜集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故意提高征集费用以谋取私利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费用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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