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市博物馆(以下称我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活动,维护捐赠者和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社会捐赠,可包含各类实物物资、赠款、艺术品、文物及其他对我单位办公运行、免费开放、展览展陈、文物保护、藏品保管等有实用价值的物资。且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含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单位捐赠的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的资产。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含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我单位捐赠各类物资款项(含文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持有的可移动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捐赠人向我单位捐赠自产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向我单位捐赠的文物,应当为合法途径取得,并对文物具有支配权。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六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单位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七条 捐赠方向我单位表明捐赠意向后,我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我单位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书。
第九条 捐赠证书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品类及数量、受赠单位、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证书的,我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我单位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受赠方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或文物由办公室或保管部接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并由财务部门根据接收物资的相关材料进行记账。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使用时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单位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级市本级有关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社会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捐赠流程
第十五条捐赠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有意愿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我单位,由具体负责征集部门登记;
(二)我单位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对捐赠藏品进行鉴定评议,确定是否接受捐赠及接受捐赠藏品数量;
(三)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进一步明确捐赠藏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捐赠协议。
(五)接收藏品,办理入藏。
(六)授予捐赠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我单位。对不能按时履约或变更捐赠意向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我单位说明情况,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撤销捐赠合同。
第十七条 如捐赠方在捐赠产品质量、文物的真假等方面存在违约、欺骗等行为,我单位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八条 我单位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我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我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关于接受服务捐赠。我单位接受法律、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广告或其他志愿服务的无偿捐赠时,经我单位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只出具捐赠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关于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我单位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时,应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应接受。
第二十二条 我单位所实施的捐赠活动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文物管理的规定,所捐物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入账。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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