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11月19 日,我厅会同省直相关单位起草的《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对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作了全面规定。
《条例》突出红色资源的安徽特色,明确规定,将统筹做好见证鄂豫皖苏区、新四军浴血抗战、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淮海战役、渡江战役、治淮工程、农村改革等伟大斗争、伟大贡献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的旧址、遗址,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场所,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墓地,相关工业遗产等红色资源的保护。
《条例》明确,要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有效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难题的现实需要,是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制度性成果,是我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运用工作的法治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