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博物馆学术工作规章制度,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升我馆学术研究水平、文物保护技术水平、展览技术水平,特设立“淮北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淮北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由单位专业人员和外聘科技专家组成的学术咨询、评议机构,也是本馆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指导机构。具体职责是:制定科研计划,组织科研工作,编辑出版馆刊、论著,组织馆内外学术活动,审议业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及推荐参评专业技术职务等。致力于发挥专家在学术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博物馆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文博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淮北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由馆长直接领导,委员会由6人组成,其中外聘专家2人,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物保护科技室。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淮北市博物馆馆务委员会会议研究,馆长提名进行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参加学术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淮北市博物馆的要求,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工作需要的部分相关委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主任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议淮北市博物馆重大展览项目,并对展览主题的确立以及对展览内容、设计方案等进行学术把关。
第十条 制定并主持淮北市博物馆的年度科研计划,对业务机构设置与调整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推动本馆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本馆承担的课题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 主持淮北市博物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对申报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评审淮北市博物馆的研究成果,对研究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以及展览负责人完成的展览项目做出学术评价。组织馆外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对学术研究成果及陈列方案实行定期评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并积极参与上级有关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评奖活动。
第十四条 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
第十五条 指导本馆学术期刊《淮北文博》,不定期出版学术方面的著作。
第十六条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拓淮北市博物馆的对外联系渠道以及业务、学术合作渠道,定期聘请专家到馆举办学术讲座或其他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对技术保护方案进行初步学术审查。
第十八条 对申报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推荐。
第十九条 受馆长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学术研究成果档案。对已公诸于世的馆内集体和个人的科研成果及有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在聘三人以上的委员推荐、主任或副主任提名,馆务委员会议研究批准后,以馆长名义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研究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术发展动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自然或其他特殊原因,馆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撤换和调整委员人选;委员本人提出放弃委员资格申请,应尊重本人意愿,委员长期不行使委员权利或不履行委员责任,应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委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五条 受馆长委托(派),代表淮北市博物馆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贴。
第二十六条 以淮北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委员名义在刊物上发表文章,淮北市博物馆将给与相应补贴。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优先权利承担馆内科研课题。
第六章 委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淮北市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应对学术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负有保密责任。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半数。
第二十九条 鼓励委员以淮北市博物馆名义在馆刊或其它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以及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活动。如系淮北市博物馆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其成果必须以淮北市博物馆名义发表,该课题组至少在馆刊上发表一篇科研文章。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0年11月18日修订,由淮北市博物馆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淮北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